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有哪些法律规定?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2-26 11:14) 点击:138 |
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有哪些法律规定? (1)《婚姻法》(修正案)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是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子女由离婚父母中哪一方直接抚养: ①两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 ②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本人共同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请求可予以优先考虑: i) 已接受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ii)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iii) 本人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iv) 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子女成长,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③父亲和母亲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④父母对有意思表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由父母哪一方直接抚养发生争执的,应听取子女本人的意见。 ⑤ 在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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