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注意事项有哪些?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8-04 16:15) 点击:214 |
实践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注意事项有哪些? 1、合同约定了固定价格。其中又分为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若明确约定了固定总价,则不予进行造价司法鉴定;若只约定了固定单价,而工程量约定据实结算,则应进行审价。 2、约定了固定总价,但是施工中出现的变更、签证、索赔,这些涉及的价款没有确定,也应进行审价。 3、若只对部分工程结算有争议,其他无争议,则只应对争议工程进行审价。 4、合同解除或无效,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也可按照合同约定审价。 只对争议事实进行鉴定,其目的在于降低诉讼成本,缩短诉讼时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避免造成讼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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