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纠纷补充合同有什么法律依据?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8-04 16:16) 点击:205 |
工程造价纠纷补充合同有什么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47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5条将施工项目的书面报告具体化: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勘察、设计招标项目和货物招标项目的书面报告的具体内容分别适用《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投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黑合同”可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是为什么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呢?这是因为:备案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采取的行政管理措施,法律规定中标合 同的变更必须经过法定备案程序,“黑合同”的实质内容背离“白合同”且未进行备案。违犯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不产生变更“白合同”的法律效力。 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发生合同变更的情况,这就涉及到“黑白合同”与合同变更的界限问题。为避免黑白合同,当事人变更合同价款、质量和工期等实质内容时,要及时到招标投标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以免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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